据武汉晨报官方账号报道,江西省崇义县过埠中学校长骆某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当地法院判刑6年零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元。
骆校长从年开始就开始了一系列敛财操作,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在学校采购教学用品时多次非法收取商家回扣,截止年,其受贿金额就达到了人民币元。与此同时,他还以收取学生试卷款为名,多次违规向学生们收取相关费用共余元,并全部占为己有。
最离谱的是,有一些没有征订试卷的学生也被强行收费,这大约就是导致案件事发的导火索。
学校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案发之后,极度惶恐的骆校长主动自首,并向警方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退还了其所有非法所得。
事情发生之后,网友们在评论区纷纷留言。
“五年才贪污了十几万,怎么判这么重?”
“虽然过程恶劣,但也不过就是百八十块的事,哪个家长会去报警?应该是同事举报吧。”
还有个网友说:“才十几万而已,不多啊,很多校长贪的钱比这个多多了!”
“十几万而已”、“不过就是百八十块的事”
网友们在评论区的反应让我有点诧异,大家收入水平都这么高了吗?
对不起,拖您后腿了。至于那句“怎么判这么重?”,就更是扎眼了。
其实稍有点历史常识的人都会知道,就这位校长的贪污数目而言,这六年多的徒刑真心不算重。
中国历来重视教育,各朝各代的政府都对公立学校的教师和各级教育部门的官员严格管理,如果发现有贪腐行为,从来都是用严刑峻法来对待。
大清雍正十年,朝廷查出河南学政俞鸿图(相当于教育厅的厅长职务,但地位更高,省长无权任免。)贪污受贿近万两白银。大家知道,雍正皇帝是出了名的勤政,全国大事小情都事必躬亲,这几千两银子看似事小,影响却坏。如果一个时代的科举出现了问题,那会直接影响在位帝王在日后史书上的地位。
雍正勃然大怒,当场就判了个“斩立决”,就是直接砍头,不用等到“秋后”。
雍正皇帝以脾气暴烈著称雍正还在河南巡抚发来的奏折上大发脾气,用了近百字的篇幅大骂此人“辜负朝廷的信任,贪赃枉法,破坏大清国策,完全忘记了圣人的教诲、书都读到狗肚子里去了。”。
看到没,因为贪污不到两白银,一个厅级干部的脑袋就搬家了(野史传为腰斩之酷刑)。
雍正批阅奏折时喜欢大量使用口语拿中学校长和教育部门的高官相比显然是不合适的,我们接着往下分析。
在古代,各级学官虽然品阶不高,但论其社会影响力,却高于农业、水利、卫生等部门的同级官员,前面说的那个贪污的“学政”就是由皇帝亲自任命的。
清朝非常重视教育,政府在省、市、县各地设有、教谕、学正(隶属于学政之下)、教授、训导、医学、算学、八旗官学、俄罗斯学等职务,林林总总大几十个,仅在等级最高的国子监中就设有祭酒、博士、典籍、监丞等十个职务。
江西的这位中学校长,相当于清代的教谕、训导之下的基层学官,负责“童生”们的日常教育。
清代童生们给学官行礼等到童生学业有成去参加“童子试”的时候,这类学官会向学生收取一点“手续费”(几吊铜钱)。如果有考生考中了“秀才”(清代秀才分为三个等级),就有了去上一级的官学继续学习的机会,此时一般都会给上一级的“教谕”一点“孝敬钱”(和中学校长就没啥关系了),大约三五百文钱,折合白银“二三钱”,
看到没,一两都不到!这就是一个中学校长能捞到的最大数目的“合法外快”。
1两白银可兑换-枚铜钱那国家公职人员贪污了多少银子才会被判刑呢?
我们不去花时间探究政府的公职人员贪污多少钱才会被判6年,只说说判处贪污犯“死刑”的标准。
按照最早的《大清律例》规定,政府各级公职人员,只要贪污或者挪用公款数目达到40两白银(县长的年薪45两),即可判决死刑。而在明代,明太祖朱元璋的规定是贪污60两的公职人员才够砍头。
《大清律例》清代白银和现代人民币之间的换算有好几种算法,但都是在不同领域中各讲各的理,我们在这里只拿作家老舍的生活情况为例。
老舍的父亲是晚清时期的普通公务员,月薪3两白银,这可以勉强“养活”住在北京的一家五口人,换算成现在在北京的家庭生活费,相当于每年0元上下的水平,基本和这位江西的中学校长贪污的金额相当,甚至略低。
如此一算,如果这位校长是在清朝时贪污,刚好够判死刑的。
清代老照片中犯人被行刑者打板子不过,到了雍正年间,死刑犯的贪污金额大幅度上调,贪污一百两以下的公职人员就不会被判处死刑了。
咸丰年间,京城有个小官吏因为收了50两贿赂,不但被革职,还打了40大板,并流放到宁古塔。
要知道,这可比判几年徒刑要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