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发生事故受伤,责任由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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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6日电(郑树泉)现如今,电动车已成为了大众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但电动车在方便出行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安全隐患。根据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那么,未成年人违反规定骑电动自行车上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该由谁来“埋单”呢?近日,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违规驾驶二轮电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情回顾年11月,13岁的小张骑着二轮电动车带着妹妹回家,在经过一个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不幸与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在车辆惯性的作用下,小张与二轮电动车被推行至柯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上,事故造成三方车辆损坏,小张肝右叶破裂、右踝关节骨折。由于黄某驾驶车辆存在超速行为,而小张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经路口路段时未让右侧来车先行,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与小张负事故同等责任,柯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医院、县医院住院治疗长达1个月,出院后又卧床休息了6周。治疗期间,黄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先行支付医疗费元,但双方对于后续治疗费用产生纠纷,随后,小张父母作为代理人将黄某和保险公司诉至周宁法院,要求赔偿相关费用。案件受理后,承办人认为本案柯某驾驶车辆的行为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为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与原告释明法理,原告追加了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案件审理周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小张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法院认为,小张年仅十三岁系未成年人,此次事故中所受的伤情需要多次复诊会给其带来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且亲历车祸会使未成年人产生一定的精神恐惧,故酌情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依法保障未成人的合法权益。经法院认定,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费用总额为.62元,扣除此前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医疗费元,剩余.62元为本案争议部分。由于黄某、柯某的车辆均对此次事故中发生的人损和财损具有因果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周宁法院,判令黄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柯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其余医疗费用损失由黄某与小张按各自50%的比例承担,由于黄某车辆已购买商业三者险,黄某该部分赔偿仍由保险公司承担。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小张各项损失共计.11元,柯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小张各项损失共计.7元,驳回小张其他诉讼请求。法官说法未成年人出行时,应尽量选择安全、与自身年龄段相配的交通工具。本案原告小张发生事故时未满16周岁,属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人员,且在驾驶非机动车辆过程中未遵守交通规则让右侧来车先行,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柯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虽然经交警部门认定无责任,但考虑其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其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进行赔偿。无责任赔偿这一条款体现了生命权高于路权的立法精神,将生命权的地位放到最高的位置,从人道主义、保护生命的角度出发,更好的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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