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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年第1号公告》,现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法律责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法律责任风险告知如下:
一、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年8月25日以来有从莆田市、泉州市,8月29日以来从厦门市,8月19日以来从云南德宏州等中高风险地区的入寿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向单位及所居住的社区、乡镇、村提供相关信息。对于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或接触高危人群不主动报告,隐瞒旅行、居住、接触信息的,处以拘留、罚款,造成他人感染、病疫传播等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自身感染新冠肺炎,故意传播导致他人感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自觉主动配合检查。如果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如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传播疾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自觉配合居家隔离。对被要求居家隔离的群众应当自觉服从安排,不可随意进出,对隔离观察期间擅自外出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四、严格甄别疫情信息。要加强甄别不当疫情信息能力,科学理性对待各类疫情信息,认准官方发布的信息,做到不轻视、不恐慌、不造谣、不信谣和不传谣。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自觉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要佩戴好口罩,出示健康码,进行体温检测,不听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入口处提示,拒不执行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希望全体居民严格遵守,并相互转告、相互监督。
寿宁县司法局年9月16日编辑:黄蕊云校对:刘守芳责编:吴信德编审:刘黎明在看你就赞赞我!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