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3月22日电(陈舒敏)2月23日,周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案件,依法分别判处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刑期,适用缓刑,分别并处罚金元。据悉,这是周宁县首例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件。
年10月,因周宁县某公墓挡土墙的地基不够结实,公墓管理人汤某某便让林某乙购买一批树木用于打桩,以此牢固地基。林某甲得知福安某村有一片长虫枯死的松木可出售后,便将此事告知林某乙,并帮忙林某乙与卖主林某丙互相传话促成交易。
据悉,自年2月起,福安市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为松材线虫病疫区。林某丙在明知福安市出现松木大面积长虫会传染且未办理植物检疫证的情况下,仍以1立方米元的价格将枯死的长虫松木出售给林某乙,林某乙明知此情况仍予以购买。
同年11月4日凌晨4时许,林某甲驾驶小货车将11.立方米的松木运往该公墓,途经玛坑乡文化宫路段时,被周宁县林业局执法大队查获。
经鉴定,周宁县林业局查扣的一车松木携带松材线虫活体。经林业专家组进行危险性评估,林某甲违规运送染疫松木具备引起松材线虫病传播蔓延的条件,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的危险。
经审理认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违反植物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林某乙有违法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林某甲、林某丙自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林某乙自动投案,但到案后未能在第一次供述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认定为自首,但其自动投案且当庭认罪悔罪,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三被告人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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