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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非法集资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活动,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负责全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工作,各县(市、区)(含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处非办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我市各级处非办、公安、市场监管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在宁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各级处非办、公安、市场监管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等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原则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身份、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四)无法查证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七)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县(市、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区域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由涉及县(市、区)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程序
第九条对于举报人提供及相关部门转办的有关线索,各县(市、区)处非办应进行核实,按照以下标准对采用线索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万元,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
二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万元以上万元以下,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
三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有价值的线索、信息,或经查证涉案金额不足万元,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
四级线索: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为非法集资提供便利帮助的举报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涉案金额较低,经查证仅构成一般违法行为的举报线索;
五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仅存在非法集资风险,但尚未发生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线索。
第十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性质及在我市辖区内的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线索的,给予奖励0元;
(二)属于二级线索的,给予奖励元;
(三)属于三级线索的,给予奖励元;
(四)属于四级线索的,给予奖励元;
(五)属于五级线索的,给予奖励元。
奖励所需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处非办可以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核并发放奖励。采取集中处理的频次不能低于每年两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当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奖励通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县(市、区)处非办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应提供奖励通知、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配套措施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处非办应当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市处非办报送上月辖区域内举报奖励实施情况。市处非办汇总后上报省处非办。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处非办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处非办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单位及上级处非办的监督。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处非办、公安、市场监管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处非办、公安、市场监管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严禁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九条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举报行为受到威胁要求提供保护的,各级处非办应当通知同级公安部门提供必要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在本办法公布后,应当及时制定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县(市、区)处非办举报电话
蕉城区处非办:-
东侨开发区处非办:-
福安市处非办:-
福鼎市处非办:-
霞浦县处非办:-800
古田县处非办:-
屏南县处非办:-
周宁县处非办:-
寿宁县处非办:-
柘荣县处非办:-
来源:宁德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转自古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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