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罗某梅等暴力妨碍执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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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1月31日9时许,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教导员康某带领万某、李某、彭某、倪某等干警,到新宁县金石镇田付村1组陈某东家里处理陈某东与曾某因承揽而发生的民事纠纷案。康某等干警到达现场后出示工作证及拘传票,表明了身份并说明来意,要求被拘传人陈某东配合执行人员至法院处理,陈某东拒不配合。便依法对陈某东使用警械,欲强制带离,陈某东仍然拒绝配合执行。其母陈某娥(聋哑人)倒在地上打滚、撒泼,企图阻碍执行。在执行人员对陈某娥进行控制的过程中,陈某娥对上述人员进行乱抓乱踢。闻讯赶来的陈某东的哥哥陈某春和陈某春的妻子赵某云也进行阻挠,陈某东之妻罗某梅手持菜刀,朝正在对陈某东进行控制的干警的背部砍击。后干警合力将罗某梅、陈某东控制并带上警车。陈某娥、赵某云、陈某春见状,拦在警车前不准将罗某梅和陈某东带走,至法院增援人员赶到才将两人带离现场。在此过程中,康某、万某、李某、彭某、倪某等干警不同程度受伤。

处理结果

罗某梅纠集家属暴力阻碍执法,威胁法官人身安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性质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罗某梅持菜刀攻击执行人员背部,属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新宁法院于年6月11日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赵某云、陈某东、陈某春暴力阻碍执法,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对赵某云罚款元并责令检讨,将检讨书进行公开张贴;陈某东、陈某春各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

执行干警执行公务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本案中,陈某东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其妻罗某梅等人以暴力方式袭击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干警,其行为不仅妨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依法对罗某梅等人的行为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切实维护了司法人员的尊严,有力保障了依法履职司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捍卫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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