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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新闻网3月30日电(詹小琴)“法官你好,我想请问一下20多年前判决书里的身份信息写错了,还能改吗?”日前,叶阿姨拿着一份21年前的判决书来到宁德市周宁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向法官咨询能否更正判决书中她女儿的姓名。
经了解,年,叶阿姨与丈夫肖某某经判决离婚,婚生女肖叶某由叶阿姨抚养。由于当年离婚诉讼不需要提供婚生子女的身份信息材料,且被告肖某某缺席审判,在确认婚生女的身份信息时,叶阿姨仅告知法官女儿名为“叶某”,未提及其姓氏,导致办案法官误认为其女儿随母姓,将错误的姓名写入了判决书中。
21年来,肖叶某在叶阿姨抚养下健康长大,其学习生活并没有因判决书中的信息记载错误受到影响。然后,前几日叶阿姨母女俩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却遇到了麻烦,户籍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叶阿姨所持有的离婚判决书里女儿的姓名是“叶某”,与其申请人身份证上的肖叶某姓名不一致,无法认定她们的母女关系,遂要求她们证明离婚判决书中的“叶某”即是肖叶某。
在得知户籍迁移手续无法办理后,叶阿姨母女俩急得团团转,只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周宁法院寻求帮助。
在了解叶阿姨的情况后,诉讼服务中心的接待法官第一时间向审管部门报告了这一情况。经查,原案件承办法官已经退休,无法出具补证裁定,但周宁法院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根据《周宁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裁判文书补正裁定的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立即指定一名民事法官协调处理该案文书补正事宜。
在接到任务后,承办法官向院档案室申请调阅该案卷宗。虽然该案是21年前的旧案,但得益于智慧法院的建设,近50年的诉讼档案已基本实现数字化。通过档案系统,档案工作人员很快就搜索到了当年的档案材料。
承办法官仔细核查了当年的民事起诉状、笔录记载、证据材料,并向公安机关了解肖叶某的社会关系后,确认了当年的离婚判决书中肖叶某的姓名记载存在错误,于申请当日就作出补正裁定,让叶阿姨母女俩顺利完成了户口迁移。
近年来,周宁法院突出为民、便民、服务民生这个主题,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解决当事人疑难愁盼的需求。本次叶阿姨裁判文书补正问题得以顺利化解的《规范裁判文书补正裁定的暂行规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的,该规定从裁判文书补正的内容、方式、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补正流程等多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切实解决了原案件承办法官退休、调离或离职导致的求助难问题。
群众利益无小事,只要是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再“小”的案件也是“大”案件。在今后的工作中,周宁法院力争把“小”案件办出“好”效果,用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承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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